家庭幫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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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條件

●有累積點數滿16點者或有年齡3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

●以下計算方式,限共同生活之親屬,合併計算達16點以上,始獲聘僱外傭資格 

●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,以實際年齡計算之  

●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,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   

●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計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

  累計點數之方式

幼兒

年齡

未滿1歲

未滿2歲

未滿3歲

未滿4歲

未滿5歲

未滿6歲

滿6歲

點數

7.5

6

4.5

3

2

1

0

老人

年齡

滿75歲

滿76歲

滿77歲

滿78歲

滿79歲

滿80歲

滿90歲

點數

1

2

3

4

5

6

7

  被看護人與申請人關係  

 ●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,如子女、孫子女等  

 ●被看護人之父母 

 ●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,如媳婦、女婿

  ※重新招募:雇主可於聘僱期滿前四個月內辦理,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(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