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看護工 |
申請條件 1.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,有全日照護需求者 ●年未滿80歲,巴氏量表評估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顧者 ●年滿80歲以上,巴氏量表評估60份以下者 ●年滿85歲以上,巴氏量表評估輕度依賴照護(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) 重新招募:雇主可於聘僱期滿前四個月內辦理(受照顧者年滿80歲以上,可免提供巴氏量表) 105年7月1日起,首次申請家庭看護.幫傭者,須先取得聘前講習證明
2.特定身心障礙項目(領有殘障手冊者)重度等級項目之一,不需檢附診斷證明書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(殘障手冊類別) ●植物人平衡機能障礙 ●先天代謝異常 ●智能障礙 ●其他先天缺陷 ●植物人 ●精神病 ●失智症 ●自閉症 ●染色體異常 ●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) ●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 ●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