養護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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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條件
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,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
一、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

       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

 二、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