養護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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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文件及申請流程

申請人數~

雇主聘僱從事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之人數比率如下:

一、前條第一款之機構,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。


二、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,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。 前項外國人人數,合計不得

       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  

 

應備文件~

1.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立案證書影本

2.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證明書正本

3.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

4.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、失智症、中度以上之身心障 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

    影本(以長期照護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 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)

5.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。(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 檢附)

6.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

7.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(職)以上學校家政、護理等相關科(組)畢業證書影本

8.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